• 15阅读
  • 0回复

丈夫去世,妻子如何继承? 请看对张玉梅诉讼的处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16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丈夫去世,妻子如何继承?
请看对张玉梅诉讼的处理
青海祁连县人民法院,今年8月1日公开审理了一起张玉梅继承丈夫的遗产纠纷案。
张玉梅的丈夫宋权,有弟兄三人和母亲张菊英。大哥宋义早已分家另过,二哥宋文1978年也和宋权分居。宋权夫妻分得住房三间,并与母亲张菊英共同生活。今年4月间,宋权不幸病故,遗有子女三个(最大的六岁),还有遗腹子;财产有手扶拖拉机一辆、柴油三桶;欠外债二千零五十五元。
张菊英以张玉梅年轻(二十七岁),可能改嫁,子女系宋家人,房屋是自己所盖为由,将张玉梅所生子女领归自己抚养,三间房屋占为己有。宋义依照所谓宋权“遗书”,将手扶拖拉机、柴油出卖,得款四千三百一十五元,清偿债务后,余款二千二百六十元拟作宋权夫妻所生子女抚养费,由自己经管。这样一来,张玉梅就丧失了抚养自己骨肉的权利,应继承丈夫的一份财产,也被剥夺了。
对此,张玉梅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宋权的三间房产是他们夫妻及其母的共有财产;手扶拖拉机、柴油为宋权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购置的;宋权遗下的子女是张玉梅所生。法院认为,宋权夫妻所生子女归张玉梅抚养,合情、合理、合法;宋权的“遗书”,宋义自称已烧毁,没有根据加以认定;张玉梅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对其丈夫那份财产的继承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据此,法庭判决:宋权的子女归其生母张玉梅抚养;三间房屋中的两间归张玉梅所有;出售手扶拖拉机、柴油的收入,在清偿债务后所余的二千二百六十元,一半属于张玉梅的财产,另一半才是宋权的遗产,由张玉梅及其子女(含遗腹子)和婆母张菊英按六等分继承。这个判决,扫除了封建世俗观念,维护了寡妇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宣判之后,被告宋义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郑衍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