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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酒精乘客车酿成火灾进牢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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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2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携带酒精乘客车酿成火灾进牢房
1985年8月24日,从长春到图们市的537次旅客列车从蛟河车站开出后,十一号车厢突然起火,火苗在车厢内乱窜,顷刻间蔓延整个车厢。尽管列车服务人员和旅客采取各种紧急灭火措施,但火势还是越来越大。结果,十一号车厢及十二号车厢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九万多元。
人们不禁要问,这起大火是如何燃起的呢?经调查,原来是吉林市第四化工厂工人孔祥辉,为其在敦化市的一亲属从本单位盗窃了四斤左右工业酒精(含量96%)。8月24日,孔祥辉将装有酒精的塑料桶放进一编织筐带上列车。当列车到蛟河站时,一些旅客拥向窗口购买水果、食品,将座席下的编织筐碰倒,塑料桶内的酒精流了出来。列车从蛟河站开出五分钟左右,一旅客划火柴吸烟,顺手将火柴杆扔在洒有酒精的地板上,骤然火起,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这起火灾的有关责任者孔祥辉等四人,因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这起携带易燃品酿成大祸的案件,足以使人们吸取深刻的教训。
·张雅萍·
编者的话:公安机关和铁路部门反复宣传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上车。可是有那么一些人就是不听劝告,一意孤行。他们存有侥幸心理,总以为只要不被发现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样做,只会害人害己。孔祥辉等人的下场,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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