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人民法院已作好准备审理专利案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26
第3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
人民法院已作好准备审理专利案件
本报讯 记者王咏赋、李德金报道:我国专利法实施之后的第一批专利权,将于近日得到批准。我人民法院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审理首批专利权问世后可能产生的专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日前向本报记者发表谈话说:“随着第一批专利权获正式批准,我们估计,明年将会有一部分专利纠纷案件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来。我们已做好了准备。无论是中国的发明创造专利,还是外国的发明创造专利,只要依法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一定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任建新披露,为妥善审理好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从各地挑选了数百名既有技术知识、又有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干部,分期分批作系统的培训。法院还派出一些人员,到开展专利审判比较早的联邦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作实地考察,比较具体地了解了他们在组织专利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还收集到一批典型案例。
由于专利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国际性,管辖权不宜过于分散。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已决定将管辖权适当集中在少数法院,以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保证办案质量。
按照管辖分工,凡属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依据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和裁决不服而提出诉讼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以及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等的审理,均由复审委员会和专利局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内发生的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本省、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设有专利管理机构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专利案件的第一审法院。目前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获准审理专利案件。
此外,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需要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需要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系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称,上述管辖分工,也适用于在我国提出诉讼的外国当事人。
任建新说,为保证专利审判的公正、合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对案件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涉及较复杂的专业技术的案件,可以采取陪审员制度,即聘请对此项专业确有特长的技术人员担任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此外,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还可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勘验物证或现场的,法院可邀请有关专家、教授和有关单位,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任建新强调说:“外国人在我国起诉、应诉专利案件时,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涉外的专利案件,我们将严格依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依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参照国际惯例,及时、公正、合理地审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