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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与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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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12-29
第1版()
专栏:每周论坛

纳税与守法
舒展
生活中有这样一些事情:在集市贸易上,当偷税漏税者被税务工作者查获,令其依法交税而发生争执时,有的人竟然同情偷税者,甚至站出来帮偷税者讲歪理。有一个乡的干部居然向乡镇企业的干部宣告:“没有我的批准,你们不准交税!”有的县委书记任意减免酿酒的税款。有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有关干部的支持下,大量偷税漏税。有些国营、集体企业的干部,甚至以能够偷漏税为有本领。个别基层干部竟聚众抗税,砸税务所的牌子。这些现象,说明现在许多人,包括一些干部,对国家税收的认识不正确,弄不清税收的性质,以及纳税与守法的关系。我以为,在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中,对群众、特别是干部进行税务法规的教育,十分必要。
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42页)。任何国家政权,为了行使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都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一种收入——税收。什么叫强制?就是没啥可商量的。《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收这些钱干什么?用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政权建设,用于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那些默许别人偷漏税,甚至参与偷漏税的国家干部可曾想到,你每月领取的工资,就是从税收中来的。你抵制取之于民的税收,却拿着用之于民的工资,并享用种种公共福利设施,这不是扼源取水吗?当你受到人身侵犯时,你会找派出所或去法院投诉,税务机关与这些机关一样,都是执法的,都是要拿国家“俸禄”的。权利与义务是二而一的事物。怎么能以不尽公民的义务,只享有公民的权利为乐事呢?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杠杆,它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体现国家、企业、生产者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我们党的干部,在一个地方工作,当然要讲“地方话”——代表地方的利益;但是,首先要讲“北京话”——代表国家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并使之与地方利益、眼前利益相结合。一些干部知法而不执法,甚至以违法为荣,以身试法,偷税抗税,根本原因就是自以为代表人民利益,“反正我没揣进腰包”。其实,他所代表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人的利益,却因此侵犯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一般说来,公民义务有积极与消极之分。交税、服兵役、抚养子女等,都是必须做出的法律行为,叫作积极义务;象不侵入他人住宅等,则是不得做出的行为,叫作消极义务。无论何种义务,都是公民必须承担的。因此,任何一个有觉悟的公民,都应该自觉地尽纳税的义务,何况国家干部、党员干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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