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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有能力审理技术专利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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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02
第5版()
专栏:

  我国法院有能力审理技术专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建新
审理专利案件是科学技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工作,专业性很强。我们根据世界上开展专利审判较早的国家的经验和我国专利法的特点,在有专利审判任务的人民法院选拔了一些有技术背景,又有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干部从事专利审判工作。这些审判人员都比较系统地学习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掌握了有关的专利国际条约和我国专利的审批程序,为审理专利案件作了充分的准备。
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第一,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对案件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对涉及较复杂专业技术的案件,可以采取陪审员制度(即聘请对此项专业比较懂行的技术人员担任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这一规定,对审判专利案件来说,弥补了审判人员对有些复杂的科学技术不熟悉的缺陷。
此外,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证明鉴定人身份。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对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教授和有关单位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审理。外国人在我国起诉、应诉的专利案件,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涉外的专利案件,我们严格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依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参照国际惯例,及时、公正、合理地审理。不久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联邦德国的格布·舍马克尔有限合伙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对外贸易总公司随船债务转移纠纷案,经公开审理,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确认了原告联邦德国的格布·舍马克尔有限合伙公司的合法债权。此案的公正审理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好评,证明我国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合理地审理涉外案件。
我国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以来,截至12月26日,接受专利申请已达一万四千零五十一件,其中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占三分之一。它表明中国专利法不论在国内、国外都赢得了比较广泛的信任。我国已于1985年9月10日公告了第一批专利申请,1985年12月26日批准第一批专利。估计1986年将会有一部分专利纠纷案件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来。我们已做好准备,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发明创造专利,凡依法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其合法权益就一定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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