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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制建设——记杭州市司法局干部黄锦芳宣传法律知识的事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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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03
第4版()
专栏:

  为了法制建设
  ——记杭州市司法局干部黄锦芳宣传法律知识的事迹
“不读书的人是搞不好司法工作的。”这是杭州市司法局宣传教育处副处长黄锦芳同志三年来搞法制宣传工作的切身体会。老黄过去是空军某部从事政治工作的干部。他熟悉党史、哲学、政治经济学,而对法学却是个门外汉。他听说转业后要到司法部门工作,顾不得整理行李、安家这些事,首先抓紧时间读书。
到杭州市司法局不久,他就为杭州市委机关讲了一次法律常识课。他手中不拿讲稿,四个小时下来,大家听得津津有味。市委机关党委副书记郑亭松说:“老黄讲课,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是一名难得的法律常识课教员。”
黄锦芳听了这些话,丝毫没有自满。他仍继续学习。他认为,“要给别人一杯水,自己就得有一桶水”。于是,宣传宪法时,他就学习宪法学、中外法制史、各国政体;宣传经济法时,他就啃经济学;宣传婚姻法时,他就钻研遗传学、优生学、婚姻史。凡是与法律有关的学问,他都要弄个明白。
老黄书看得越多,课就讲得越好。他总结了这样两条经验:一是从群众中来,通过了解大量群众熟悉的东西,把法律思想、法律条文结合这些实例通俗加以讲解。二是到群众中去,通过法律宣传课解答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而他每次到一个单位讲课,事前都要了解那个单位的情况,针对那里存在的问题进行宣传、教育。一次,他到一个工厂讲刑法课,了解到这个厂里有位女工对八十岁的老公公有虐待行为,她丈夫也不敢管她。老黄在讲解虐待罪时,特别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虐待罪,并指出,这一行为可以判处好几年徒刑。这位女工听了大为震动。她立即找党支部书记汇报了思想,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回去后,还亲自把公公接回家来。
这几年,他深入到厂矿、学校、机关、街道、部队等单位讲授法律常识课近百次,听众达十万余人。听过他的课的人说:老黄的头脑是法律条文的“储藏室”、“活电脑”。
小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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