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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我行我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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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07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岂能我行我素
  广东省工商局 梁学高
嘉兴市“惠华公司”所以能出笼,市政府有关领导人应负主要责任。
类似嘉兴市政府个别领导人批条子,同意成立某个企业,让工商部门给发执照的事,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工商局如不按这些领导人的意见办,轻者受到批评警告,重者会遭革职之厄。我省有个地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的负责人,就因为坚持原则,未按当地政府某领导人的意见办,结果被撤了职。有些市、县工商局有关同志因而对政府个别领导人的批示或意见,不管是对或不对,一律视若“圣旨”,生怕惹火烧身。
政府部门负责人不按法规办事,我行我素,任意批条子,是极不严肃的。不仅是经济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更为法纪所不容。它助长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会妨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钻我们的空子,挖社会主义墙脚。
开放、改革需靠法律保障。搞生产,做买卖,都要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能否依法办事,是一件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大事。我们应当从这个高度来认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和自作主张、我行我素的危害性。
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制观念要从干部做起。尤其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而不应将个人不正确的意志强加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他们的错误行为加以抵制,不因其“官大爵高”而放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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