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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使优抚工作经常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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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6-27
第4版()
专栏:时评

(二)必须使优抚工作经常化
本会六月一日文告中关于做好优抚工作的号召,现已获得各地人民的响应,许多地方的优抚工作已有新的进展。各地领导机关应该把人民群众这种爱护祖国、爱护人民军队的热情引向经常化,严防把优抚工作当成一个突击任务偏向的再次发生。一般说,过去各地政府和人民是注意优待烈属军属的工作的,而且是有成绩的。最主要的缺点,是经常性不够。曾经有不少地方发生过这样的情形:当参军、拥护军队、优待军属等运动到来的时候,优抚工作搞得热火朝天,但运动一结束,便又或多或少地松懈下来了。更严重的是,随着革命形势的胜利发展,有不少地方的干部和群众,滋长了太平观念,因而忽视了优抚工作。他们不了解:人民自己的武装部队(包括人民解放军、人民志愿军和人民公安部队)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我们人民的幸福生活和人民自己的国家的独立安全的主要保障,只要世界上一天有帝国主义存在,我们人民的军队便也一天不能不加强;国防便也一天不能不巩固。正因为他们不了解这些根本的道理,所以他们就自然不了解优抚工作必须经常做好的重要性。现在我们应该通过深入的爱国主义教育,来克服干部和群众中的上述不正确的认识,树立起经常地做好优抚工作的思想。我们一定不要只图形式上的一时轰轰烈烈,更要防止满足于些许成绩而不求把优抚工作经常做好的偏向。总之,我们一定要使这次运动成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转折点。
为了使优抚工作经常化,各地人民团体应协助政府建立起经常的检查优抚工作的制度来。为着使这一工作成为群众运动,必须把优抚工作订入一切有关单位的群众所订立的爱国公约之内,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人民群众时时刻刻记着做好优抚工作是自己应尽的重要爱国责任之一,从而经常积极地做好优抚工作。各地凡是还没有把做好优抚工作订入爱国公约的,都应该发动群众补充修订爱国公约,把优抚工作列为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已经这样作了的,要随时发动群众随时检查爱国公约中的这项内容以及其他内容的执行情况。在农村应该结合丰产运动,及时检查代耕工作,在城市,应着重检查帮助军属烈属就业的工作,发现问题都要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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