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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义务教育是两个文明建设迫切需要 何东昌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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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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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实行义务教育是两个文明建设迫切需要
何东昌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何东昌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会上,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实行义务教育,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对国家、民族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何东昌说,建国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有了巨大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文盲占人口80%的状况。据1985年统计,初等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5.9%,城乡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占到68%。但是,当前基础教育仍很薄弱。合格的师资和必要的校舍、设备严重缺乏,教育质量普遍偏低,在相当多的农村,小学教育尚未普及,新的文盲仍在不断产生。这种状况,同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任务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因此,通过立法,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已经成为四化建设中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总结历史经验,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比较广泛地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的性质,何东昌说,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所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根据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适龄儿童、少年,除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均应入学接受教育;严格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强调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草案》其他条款中,还分别对国家、社会、家庭三个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在草案中对不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适当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保证义务教育实施的必要手段。
关于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分段学制,他说,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状况,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以六周岁为宜。因此,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起点为六周岁。对智力超常和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提前。但是必须说明,目前我国初等教育入学年龄大多为七周岁。如要求在短期内过渡到六周岁入学,会使师资、校舍、设备和经费等更加紧缺。尤其是广大农村,在尚未实现初等义务教育的情况下,面临的困难更大。所以草案又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入学年龄的起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入学年龄逐步过渡到六周岁,但步子要稳妥,过渡时要注意衔接,不要一下子过渡,以免造成在一个学年两个年龄的儿童同时进入学校,以致学校学生拥挤,影响教育质量。至于少数山高林深、地广人稀、居住特别分散的地区,需要延迟入学年龄,由有关省或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何东昌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的状况,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目前,我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年限有“六、三”,“五、四”,“五、三”三个分段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几种。多种学制并存,是我国现存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当前农村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年限多为“五、三”制。如立即过渡为“五、四”制或“六、三”制,所需师资、校舍、设备和经费都有很大困难。在此情况下,勉强过渡为“五、四”制或“六、三”制,实际上并不利于在广大农村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因此,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过程中,应允许农村中现存的“五、三”制,作为一种过渡性学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至于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年限如何分段,草案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制定。
在谈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时,何东昌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从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数量与质量全面要求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的方针。在全国,大致划分为三类地区,即:城市和内地少数发达地区,在1990年左右按质按量地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等发展程度的城镇和农村,在1990年前按质按量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准备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文化基础较差和自然条件困难的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进行不同程度的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
关于依靠地方和社会力量办学,他说,我国普及初等教育长期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坚持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实行义务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所以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外,还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办学。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办学,是依法应该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同本单位职工和本乡本村农民群众利益是一致的,不应视为不合理负担。农村办学所需校舍、设备等费用,由农村负责筹措,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地区酌情补助。企事业单位办学,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何东昌指出,免收学费,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目前世界各国为实施义务教育所采取的一项共同政策。我国在五十年代即对中小学生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后来,由于“十年动乱”在教育行政管理上造成的混乱,又使用“学杂费”的提法,是应予纠正的。我们考虑,根据我国当前财力尚不富裕,教育经费仍很紧缺的状况,收少量杂费还是必要的。草案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免收杂费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鉴于小学一般是按就近入学原则设置的,初中则是适当集中布点的,因此在初中普遍实行助学金制度,小学主要是在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
关于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他说,当前我国小学、初中阶段的教育质量普遍不高,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制度、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从而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更加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
何东昌在谈到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时说,根据我国国情和长期积累的经验,教育费用的来源必须实行多渠道筹措的方针。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其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第三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第四是继续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按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此外还规定,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帮助。
在谈到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师资问题时,他说,我国现有八百万名左右的初中和小学教师。目前师资队伍存在着数量不足、文化业务素质偏低、学科结构不够合理、骨干教师不断外流等问题,同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要求严重不相适应。据此,应把有限的投资,放在师资的培训、培养上,并设想经过今后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的努力,能够建设起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中小学师资队伍,为形成一支宏大的、高水平的,年龄、专业和层次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奠定基础。为了推动我国师资队伍的建设,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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