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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分组审议法律草案时认为 义务教育法符合国情尽快颁布实施 外资经营企业法有利国际经济合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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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5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分组审议法律草案时认为
义务教育法符合国情尽快颁布实施 外资经营企业法有利国际经济合作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委员们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时指出,实行义务教育关系到整个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要早日完成义务教育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尽快地颁布实施。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材料表明,在全世界一百九十九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一百六十八个宣布实行了义务教育。
袁雪芬委员说,义务教育是个大问题,国家要发达,教育要先行。普及义务教育是我们国家发展科技,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基础。义务教育主要应依靠地方。各地要非常重视普及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
许涤新委员说,小学的基础教育非常重要,因此,要注重提高小学教师的水平。这是基础,基础教育打不好,普及义务教育就是空话。建议定期轮训小学教师,这是使后代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
张致祥委员说,这个法律草案是实事求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我建议义务教育法通过以后,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组织社论、文章进行宣传,以此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现在我国的各级领导是否真正都重视教育了,我看未必。许多地方的政府都在大兴土木,盖政府办公大楼、宾馆、招待所,而许多中小学的校舍破破烂烂,危房却因为没有钱长期得不到维修。目前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基本用于人头费上,真正用于教学的经费很少。必须使各级领导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对义务教育重视起来。否则,义务教育法通过了,也不能得到认真实施。
武衡委员说,关于收费问题,应有明确规定,确实有困难的,经上级批准,可以收取杂费,但要规定收费范围,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
裘维蕃委员说,义务教育法草案简明扼要。关于杂费问题,既然是义务教育,国家就应负担学生的书籍文具等杂费,希望今后能逐步做到这一点,绝不应额外向学生家长要钱。
区棠亮委员说,义务教育法草案中关于推广普通话的规定很好。有的地方现在讲普通话的不如五十年代多,学校有些教普通话的老师发音不准。另外,一些电视广告节目,用土话很多,小孩接触多了,不利于普通话推广。
伍觉天委员说,义务教育法草案的有些规定,在一些落后地方,特别是“老、少、边、山、穷”地区和海岛、华侨农场实行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在有关条文中区别对待。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委员们今天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草案。大家认为,这个法律草案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精神,同时有些委员还就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黄玉昆委员认为,这个法对维护我国主权、发展我国经济事业和保障国外投资人合法权益都作了规定,基本上是可行的。
刘靖基委员认为外资企业法草案定得很好。他说,利用外资对我国建设有利。现在,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有几个担心,一是担心所投资的企业在中国是否能长期搞下去;二是担心没有法律保障;三是看是不是有利可图。外资企业法草案可以解除他们这些顾虑。他建议将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再定得长一些,以便有回旋余地;鼓励外商在我国投资发展什么行业,最好也能及时拿出规定来。
洪丝丝委员说,草案对外国人投资期限的规定,外国人很关心。我们在引进外资初期,期限不宜订得太短,有些行业可以订得较长些。当然,不必长的可以短些,要符合实际情况。
符浩委员说,外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条文比较抽象、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现在批准权在哪儿,不清楚。建议中央指定一个主管部门来把关,不要政出多门。
章瑞英委员建议,外资企业法中应明确规定:一、外资企业职工有权按照我国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二、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三、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参加意见。四、外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使用。工会组织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是一支重要的制约力量。因此在制定、修改或补充有关规定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同外商合作,办好企业。
列席会议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希贤说,外资企业法草案只讲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没讲违反中国法律应怎么处理。广东一些外资企业就有违反规定经营的情况。文字上可否把“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改为“获得的合法利润和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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