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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要解决五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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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5
第4版()
专栏:

郑天翔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汇报时说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要解决五个问题
这五个问题是:“以罚代刑”问题需要合理解决;对行贿受贿双方都要追究责任;对投机诈骗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对玩忽职守者必须追究责任;对一些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犯罪活动的,必须严加追究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昨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几个问题的汇报时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直接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斗争,这一斗争虽然已经打开局面,但总的看来还不够有力,今后要进一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郑天翔说,从1982年开始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是:1982年收案三万五千一百七十六件;1983年收案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六件,比上年增加46.36%;1984年收案四万六千六百二十五件,比上年减少9.45%;1985年收案大约四万八千四百件,比上年增加3.8%。但是,这一年经济犯罪案件中上升最多的是盗窃公共财物案件,其他的经济犯罪案件则普遍下降。
他说,过去一年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公安、检察机关,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新局面,陆续打开。在去年9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之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有了明显的加强。许多省、市、自治区党委加强了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领导。但是,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犯罪分子的气焰仍然十分嚣张。
郑天翔强调,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以罚代刑”的问题需要合理解决。“以罚代刑”,会放掉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合理地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是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一个关键。我们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予以改革。
第二、对行贿受贿的双方都要追究责任。行贿受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毁了一批干部,并且使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蒙受了很大损害。许多严重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有不少被当作不正之风轻轻放过,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极不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的顺利实施,也极不利于端正党风,必须认真对待。
第三、对投机诈骗活动必须严厉打击。从前年第四季度起,一些“公司”、“中心”蜂拥而起,其中有些是“四无公司”。它们骗取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银行贷款和预付贷款,买空卖空,投机诈骗。这种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集体受到极大损失,必须以投机倒把罪并诈骗罪给予严处。这种投机诈骗的犯罪活动,多数采取了经济合同的形式。前一时期,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只从表面上看,当作经济纠纷处理,而没有追究其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对查证确实的严重投机诈骗分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移送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要密切配合,及时收案,抓紧侦查、起诉、审理。对于一些“上当受骗”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查一查,为什么那么容易“上当受骗”?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绳之以党纪、政纪和国法。对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以“手续费”、“管理费”、“好处费”、“提成”、“回扣”种种名目捞了钱而给投机诈骗犯大开绿灯,大行方便,甚至于同流合污、共同犯罪的,应严加追查,根据情节轻重,以受贿罪或者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其中没有中饱私囊的,也要查一查是否有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
第四、对玩忽职守者必须追究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的盗窃公共财物案件,1985年1至11月份,比前年同期上升了38.5%。特别是内外勾结,盗窃原材料、输变电器材,盗窃油田、矿山、工厂、水利设施、机械配件等,给国家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这种内外勾结、里应外合、明目张胆地大肆盗窃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许多地方都有。有些单位的领导可能是为了顾全面子、或者为了怕影响奖金、或者为了保持“先进”的牌子,往往隐匿不报;也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官僚主义十分严重,当政法机关把查获出来的被盗财物送上门去,还不知道是他们丢失的。对这种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应分别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对一些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犯罪活动的,也必须严加追究。这种性质的犯罪,差不多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有些只追究了执行者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追究其策划者、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执行者受审,主谋者不判,这是不实事求是的,不能平民愤,也不足以正法纪,更无助于争取党风的根本好转。过去以“没有中饱私囊”为理由,而没有依法追究上述性质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的法律责任。这是不严肃的。没有中饱私囊,只是说其负责人没有个人直接犯贪污罪或受贿罪,对所犯的其他的罪,还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中饱私囊和没有中饱私囊在处理轻重上是应当有区别的。
郑天翔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直接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的斗争。许多案件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法院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把工作做得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就象打击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一样,强调一个准字,做到稳、准、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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