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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飞行安全 国务院发布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自一月八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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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6
第2版()
专栏: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飞行安全
国务院发布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自一月八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国务院1月8日发布了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规定说,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统称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规定指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
规定指出,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条件: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规定说,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经民航局批准,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
规定指出,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噪声或排放有害物质,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民航局应当扶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协调、监督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活动。
规定最后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申请、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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