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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调节作用要有法律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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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7
第2版()
专栏:

银行的调节作用要有法律保障
本报评论员
建立一个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调节体系,使金融方面的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就是为发挥银行调节作用提供的法律保障。
在金融活动中,明确银行的地位十分重要。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已经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但由于在金融管理职责方面有些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以致对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活动发生的分歧或矛盾,往往难于进行协调和仲裁。现在,“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责;各专业银行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这就确立了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理顺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和经营。
加强管理,是充分发挥银行调节作用,提高信贷资金社会效益的重要前提。由于银行管理不严,一度出现过货币发行偏多,在信贷上有求必应,盲目支持,甚至几家银行向同一客户争放贷款的不正常现象。1985年银行根据国家加强宏观控制的要求,在控制信贷总规模和货币发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在,“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货币发行、信贷资金发放、利率调节等方面,都做了加强管理的明确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过去,不少地方不尊重银行的职权,领导人乱批条子、乱要贷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地方还擅自冲销贷款和豁免贷款,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和阻止收回贷款;非经国务院批准,也无权豁免贷款。对发放的贷款,银行要承担经济责任和风险。对“以贷谋私”者,必须依法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一个重要的金融法规。各地方、各部门和银行机构都应当认真遵守,更好地发挥银行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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