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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不得自行 以产地名称作为商品名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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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7
第2版()
专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不得自行 以产地名称作为商品名称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规定,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不得自行以产地名称作为商品名称,或用不适当的方法渲染产地名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消费者。
规定说,需要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泸州,即应标明“泸州市”,不得只标“泸州”字样;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八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商标标识。企业现存的违反规定的商标标识,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必须销毁,不得再用。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虚假产地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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