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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价格改革问题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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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7
第5版()
专栏:

关于我国价格改革问题的探讨
岩稼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价格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七年,是全面展开价格改革、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作用的七年。七年来,价格改革的范围之广,幅度之大,方法之多样,经验之丰富,都超过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近三十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大幅度提高主要农产品购价为契机,我国开始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在价格体系的有计划调整方面,国家根据价格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进行了七次大的调整以及一些小的调整,范围广及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工业生产资料(包括运价),打破了“计划价格即不变价格”的错误观念。同时,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通过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在由市场机制参与调节价格体系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进展。现在,除国家合同定购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以外的农产品价格已基本放开;工业消费品中,小商品已全部放开,许多纺织品实行了浮动价;工业生产资料中,机电产品也基本上实行了浮动价。
1983年以前,价格体系的有计划调整(简称“调”)和依靠市场机制进行的调整(简称“放”)基本上是板块式的,即按产品分开进行的。从1984年开始,以国家允许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为发端,出现了同一产品的价格“调”、“放”同时进行的新模式。这种价格“双轨制”是价格改革开始时未曾预料到的一种新事物。由于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内部又有不同的地区利益,多种产品又比较短缺,在计划不能包揽所有产品的情况下,同一产品两种或多种价格并存的现象早已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乡镇企业之间,中央直属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存在。在不能对价格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情况下,放开计划外生产资料的价格,使大中型国营企业参与市场调节,是一种被动但有创新的探索。
七年来的价格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农产品价格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由主要农产品部分依靠进口变为粮食生产已经自给,棉花自给有余。工业消费品价格改革,使我国工业消费品产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多,许多最重要的产品基本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煤炭价格改革缓解了煤炭的供求矛盾。其他的价格改革措施,对于理顺经济关系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七年来价格改革的若干经验
第一,价格改革必须以微观运行机制的改革为前提。
价格体系是经济运行机制中的信号系统。只有当微观经济组织对价格信号反应灵敏时,这种信号系统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收效显著,是与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密不可分的。城市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使正确的价格改革措施和不合理价格的作用都充分显示出来,因而有助于推动和加速价格改革的进程。
第二,实现价格合理化要以建立有效的需求约束为前提。
我国农产品价格和工业消费品价格改革比较成功,除合理的价格促进了供给增长之外,需求方面存在有效的约束也是一个重要条件。以粮食为例,1979年至1984年,我国贸易粮销售年平均增长量为六百四十七点四万吨,而同期产量年平均增加一千七百零九万吨,收购年平均增长量为一千一百零八点七万吨。供给增长量大大高于需求增长量,是粮食价格迅速稳定的主要原因。同期钢材产量增长速度超过粮食,但需求增长速度更快,导致计划外钢材价格直线上升并居高不下。
有效的需求约束的建立,从微观方面讲,要求各经济单位有较硬的预算约束;宏观方面,则要求严格保持财政信贷和物资的综合平衡,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特别是控制基建投资和消费基金总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在这方面尚未完成。
第三,“调”、“放”结合是逐步理顺价格体系的有效方法。
实践证明,国家有计划调整价格不失为理顺价格的一种好办法。这是因为,许多产品的供求状况比较稳定,价格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计划调价可以基本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的要求。计划调价虽然在决定实施前协调各方利益有一定困难,但一旦作出决策,可以使用各种手段综合配套,加上有一支长于调价的物价干部队伍,决定实施后价格变动的可控程度较高。农产品提价,棉布、化纤、烟酒、手表等调价,铁路、水运提价等七次大的调整效果良好,就证明了这一点。
用“放”来理顺价格体系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特别表现在供求弹性较大的各种制成品和某些重要产品的价格上。这些产品品种规格多,替代性强,供求变化受地区、时间影响大,它们的价格变动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较小。在这种情况下,用计划调整就难以达到合理,用市场调节反而方便得多。
七年来的实践表明,“调”与“放”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又是互相促进和互相转化的。
实践表明,理顺影响面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的生产资料价格,要有比较良好的宏观经济平衡条件。在不具备这种环境而国家又缺少间接控制物价的有效手段和经验的情况下,放开一部分价格虽然可以产生重要的作用,但价格连锁变动的可控性较差,价格水平会上涨过高,影响宏观经济的平衡和稳定。因此,对这类产品的价格,今后除应继续适当放开一部分之外,也需要加大加快计划调整的步子。
第四,价格改革中应重视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特别要加强地方、部门物价机构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对定价权作了调整,价格形式开始多样化。但是,在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方面,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地方和部门的作用。这样,在具体的价格管理活动中,留下了许多无人管或不明确的“真空地带”,造成了一些混乱。“七五”期间应加强引导,并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修订产品管理目录,让各地区、各部门都来分担价格改革的风险,将“大震”化为若干“小震”,以利于整个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物价改革要选准时机,综合配套。
经验证明,时机的把握,有无其他配套的措施,对于能否减缓物价改革的震动具有重要意义。
就消费品价格改革来说,1979年以来搞过四次,其中和工业消费品有关的两次,由于有升有降,升降金额大致相等,提价的又不是不可替代的生活必需品,所以效果良好。和农副产品有关的两次提价,社会反应则较大。究其原因,一是两次提价都正好是在社会消费基金突然膨胀之后,从宏观上造成了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因素;另一方面,其他一些配套措施和具体时间没能安排好。去年蔬菜放开后,有些地方价格一度暴涨,与此有一定关系。
工资和物价有密切的关系。把重要消费品价格调整和工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有助于大大减缓价格调整带来的冲击。
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
经过七年的改革,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有了较大的改进,价格体系朝着理顺的方向迈了一大步。但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相比,我国的价格形成机制还很不完善,价格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严重扭曲的问题。这种扭曲势必导致微观目标与宏观效益的冲突,导致与新经济体制运行要求的冲突。进一步解决这一矛盾,是“七五”时期价格改革所面临的任务。
“七五”期间价格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按照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适应2000年“翻两番”的需要,价格体系调整要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并举,为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增强大企业活力、促进经济效益提高服务,力争在主要产品的价格改革和确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第一,基本上建立比较合理的价格体系,以适应社会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引导较合理的投资结构的形成。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财政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重显著下降,预算外资金比重大幅度上升,后者对价格信号比前者敏感得多。而我国现有价格体系却不能反映经济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而且已对投资起着“逆调节”作用,浪费了大量宝贵资源。“七五”期间应着重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价格改革要为改善基础工业的企业规模结构创造条件。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骨干,在基础设施、能源、基本原材料、重要机械产品的供给方面,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小企业则主要在许多最终产品的制造、零售商业和服务业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长。“七五”期间应进一步解决在同类产品中大中型企业产品优质低价、某些小企业产品劣质高价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大中企业的作用,同时使小企业朝着经济合理的方向发展。
第三,限制对短线产品低效益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现在,许多基础产品严重短缺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同时供给在短期内又不可能大幅度增加。因此,缓和供求矛盾的主要措施之一是通过价格改革抑制低效益的需求,以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理顺成本构成。成本是价格的基础,并反映着企业和国家、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没有科学的成本构成,就不会有合理的价格,更谈不上能形成正常的经营条件。成本构成很不合理,是建立市场体系的一大隐患。清理并核实成本,虽然短期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却是九十年代乃至以后经济正常运行所不可少的基础工作,这方面的改革在“七五”期间应有重大进展。
第五,除少数消费品价格外,其它价格要大体理顺。其中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的产品,其利润率应分别高于和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争取实现供求平衡。
第六,基本建立适合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需要的价格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应能对价格体系进行灵活调节,反映市场和经济结构变化的要求,经常保持价格体系的合理化。
第七,“七五”期间价格改革要在国家可控制范围内进行。“七五”价格改革无论采取“调”或“放”的方式,都既有价格结构的调整,又涉及价格水平的变动,每种变动都不可避免地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再分配。为使整个过渡顺利完成,我们要力争做到:一、价格调整不过多地增加财政的负担;二、在能源、基本原材料、运输价格变动时,通过企业内部消化和税利调整,使加工制成品的价格尽量不动或少动,把连锁反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三、保证人民群众个人的名义收入增长幅度适当超过物价上涨指数。今年的价格改革,主要是消化和完善已经实施的措施,使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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