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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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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1
第2版()
专栏:

严查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本报评论员
《经济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搞活企业,促进有计划的商品生产和流通,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走正道的公司,利用经济合同,收预付款,买空卖空,骗买骗卖,严重侵犯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资财,破坏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如不及时查处,任其发展下去,将会直接间接地影响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要依法严加惩处。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力排干扰,把查处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有的地方的行政领导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以种种形式横加干涉。有的甚至把诈骗分子看作“财神爷”,千方百计加以保护,严重干扰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不仅使一些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对那些以权代法、徇情枉法行为,有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绳之以法纪。
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是必要的,但仅仅这样还不够。国家和人民要求努力防止这类案件的发生,大幅度降低发案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各个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把管好经济合同看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检查到仲裁,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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