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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等三单位联合作出规定 严禁擅自编印销售学生复习资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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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1
第3版()
专栏:

国家教委等三单位联合作出规定
严禁擅自编印销售学生复习资料
本报讯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月17日联合发出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据悉,前几年,由于受盲目追求升学率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润的风气影响,一些单位、个人、出版和非出版部门滥印中小学生用的复习资料、习题集等,仅北京地区的北京《社科新书目》1985年8月以来发出征订的就有一百四十八种之多。这些复习资料的泛滥,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助长了“题海战术”,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和经济负担,同时挤占了大量中小学课本用纸。
为此,国家教委等三单位在《规定》中指出:今后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包括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正在印刷的这类图书资料立即停印。
《规定》说,过去确因教学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正式批准,由出版社出版的教学复习参考书,要重新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发行。同时把现存的这类图书资料的品种、数量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备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审批,由出版社擅自编印、出版的,立即停售,存书一律退出版社或就地销毁,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其它单位及个人编印的)这类图书资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存书全部没收。同时要求报纸、杂志及各种出版物不要登载这方面的内容和广告。
《规定》强调,今后对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继续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这类复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部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最后说,根据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在统筹规划,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和出版社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供教师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资料、挂图,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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