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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案件的新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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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3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目前经济案件的新特点
朱文友
随着经济关系、经济活动渐趋复杂,经济诉讼案件明显增多,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据锦州市统计,自1984年1月至1985年8月,经济诉讼案件共达四百三十余起,其中诈骗案就占一半。尽管表现形式不同,而其性质都属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资财。
近两年来,经济犯罪案件有些新的特点。一是涉及面广。犯罪分子大多坐地取利,四面挂钩,八方联系,无孔不入。锦州市二百多起诈骗案例,涉及十九个省市,一千多个企业。二是欺骗性大。他们多半披着合法的外衣,骗财骗物,挖国家,坑害群众,中饱私囊。三是危害严重。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少则几万元、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行贿受贿,拉拢腐蚀,败坏国家机关声誉,干扰经济体制改革。四是人员复杂。有党政领导干部,企业供销业务人员,离退休职工,还有大专院校、文艺团体、新闻单位以至司法部门的在职人员。尤其是一些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犯罪分子,他们打着改革、搞活的幌子,钻空子,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
鉴于这些新的特点,要使经济犯罪发案率下降,必须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求各级经济部门、企业单位和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增强经济法制观念。端正经营管理业务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能搞歪门邪道,一味向钱看。还需要有关领导机关加强经济法制工作,尽快制定企业管理法规。使经济往来,物资管理、使用和交换等逐步规范化,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权谋私,投机倒把,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惩处条款,以便依法论处。对不法分子,应当严格查处,坚决打击,不搞“下不为例”,不以党纪、政纪或象征性的罚款替代法律制裁,案情严重者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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