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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颁布规定 外商从我国获得利息和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延至1990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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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5
第2版()
专栏:

税务总局颁布规定
外商从我国获得利息和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延至1990年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我国有关部门最近决定,外商从我国获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的期限延长到1990年年底。
据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曾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和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并且同时规定“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些规定现在已经期满。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资,财政部税务总局新近决定,对这两种税收的减税期限从1986年1月1日延长至1990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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