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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提出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试招中学保送生工作的意见 坚持改革方向 杜绝不正之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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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5
第3版()
专栏:

国家教委提出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试招中学保送生工作的意见
坚持改革方向 杜绝不正之风
本报讯 记者毕全忠报道:国家教委最近向各地、各部委发出了《关于1986年普通高等学校试招中学保送生的意见》。
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试行接收少量中学保送生免试入学,这是我国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一项改革。试验表明,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新生,有利于中学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意培养学生的能力。试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了经验。然而,从1985年的试验来看,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学校擅自增加试点院校和扩大保送生数量;个别院校违反规定,未经有关教育部门同意,将尚未参加高中毕业考试的学生吸收入学;有的院校违反关于“体育尖子”不能作为保送生的规定,免试招收“体育尖子”;有的中学弄虚作假,涂改保送生的学习成绩。这些不正之风干扰了试招保送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教委的这一《意见》指出:试行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由国家教委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选择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试行招收保送生。参加保送试点的,应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思想端正的中学。《意见》规定:应届高中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保送:一、德智体一贯优秀;二、德、体较好,智力超常,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创造能力。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志愿献身教育事业、并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素质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应向师范院校保送。
《意见》提出试招保送生的实施办法:保送人选由中学决定。在考生自愿、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中学根据长期的考核,确定名单并张榜公布。《保送生情况登记表》由校长签名负责,由大学决定是否录取。保送生选报大学和专业的权利应得到尊重,中学、大学不应强迫或诱使被保送者改变志愿。大学接受的保送生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当年学校计划招生总数的2%以内(师范院校可控制在5%以内),并列入招生来源计划的机动数内。大学应在3月底以前将招收保送生的数量和联系的中学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和高校招生办公室。试点中学的保送人数,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国家计划本科招生数的1%划定,各中学的保送比例应控制在本校当年应届高中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保送工作应在高中毕业考试结束后进行,不得提前。大学必须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完成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保送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办批准;外国语学校可保送德智体一贯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到外语学院或其他大学外语系学习,推荐比例可适当扩大;中等师范学校可保送本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的毕业生到师范院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地中师任教。
国家教委的《意见》要求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试行院校和中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端正指导思想,杜绝不正之风。不准保送或录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准用请客送礼、许愿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学生,不准挖兄弟院校的墙脚,不准干扰中学的教学秩序,不准在保送名单以外指名录取。《意见》指出:对各种形式的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任何人都有权揭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保送规定的有关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分别情况,取消中学的保送资格、大学接受保送生的资格和保送生的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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