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国家教委颁发普通高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统一考试录取 确保招生质量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5
第3版()
专栏:

国家教委颁发普通高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统一考试录取 确保招生质量
本报讯 自1984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颁发《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以来,全国很多高等学校还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之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任务,这是我国高校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1985年,全国高校招收的委托培养学生共有五万多人,占当年招生总数的七分之一。预计这类学生的招收数今后还将不断增加。为了完善这项改革,使之健康发展,国家教委决定加强管理,最近发出了《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这个《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与毕业生输送方式的不同,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委托培养生。
国家教委的这个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本地区招收委托培养学生的专业、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委托单位、第几批录取、预备生源等情况,供考生填报志愿。委托培养学生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生一般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生,不得缩小招生范围,不得降低录取标准。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基地、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站施工单位和国防科技工业三线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山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委托培养,可以划定招生范围,同时明确预备生源,参照国家计划内定向招生的录取标准,首先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录不满额,则在预备生源中择优录取。
国家教委这个文件没有规定招收委托培养学生的比例数,但它强调指出: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必须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学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教委审核同意。未经国家教委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委托高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委托培养合同应明确规定招生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以及预备生源)、各项费用(包括经常经费、基建设备费、奖学金、助学金、医疗费、招生经费等)的安排,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办法等。
国家教委的这个《暂行规定》还对委托培养生在校的管理、毕业后的使用等问题作了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委托培养生毕业后在委托单位的服务期限,原则上应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一样,以五年为宜(不包括见习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