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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满相玉等人的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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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5
第5版()
专栏:

追究满相玉等人的刑事责任
沂南县委的答复,采取息事宁人的处理方法,不能令人满意。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期。”满相玉、李允、刘元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重伤他人罪。他们不但不知罪,反而对被害人进行惨无人道的摧残,导致李世祥病情加重、后来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整个迫害过程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朱志光,制定继续残害李老师的四条意见,实质起了包庇犯罪的作用,光给撤职处分是不公平的。
沂南县委避重就轻,草草作出六条处理意见,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讲不通的。难道人民教师的一条生命,只能换来“一次性抚恤费”、招收其儿子为合同制工人、几个行凶者和包庇者被开除党籍和撤职的处分吗?
我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满相玉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严格按《刑法》规定的原则办案,为李世祥老师伸冤。
辽宁本溪市律师事务所 夏爽亿 柏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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