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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常识的各个层次结合起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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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6
第4版()
专栏:专论

把法律常识的各个层次结合起来
刘瀚
法律常识是一种知识,知识都有它的结构,结构都有不同的层次。因而,在普及法律常识活动中,应注意法律常识的结构层次,并使之紧密结合,才能使每个公民都能由浅入深、由少到多掌握必需的法律常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法律常识的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形象化的知识。以典型案例或其他法律常识为内容的电影、电视、戏剧、小说、画报、展览等,都属于这一类。这一层次的知识,传播面广量大,迅速及时,生动活泼,而且多是在休息、娱乐的同时接受知识,有潜移默化、易为人们所接受等优点。一般人从小接触法律常识,都是从这里开始的。但这一层次的法律常识,比较零散,往往使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例如电影《少年犯》中的犯人,都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其中还有杀人犯,为什么判刑都比较轻?没有学过《刑法》的人,就不知道这是《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了解了这些规定,就懂得了不满十四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触犯了刑律,家长或监护人确实管教不了,且会继续危害社会的,才收容教养。《刑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体现了对少年犯一贯坚持的“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普及法律常识,单靠形象化的知识是不够的,必须有其他方面的配合。
二、法律条文知识。这是各项法律规定本身,也是普及法律常识的主体内容。由于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已考虑到要便于公民学习、掌握、运用,文字表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准确鲜明、逻辑严谨,对专门名词、法言法语以及可能会产生误解的地方,都在有关条文或起草报告中加以限定或说明,有的还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有阅读能力的公民,一般可以看懂。我国的法律,在正式通过之后,都要在公报、会刊和报纸上及时公布,然后又出版单行本、选编本、汇编本,所以,对有阅读能力的公民,特别是对各级干部来说,掌握法律条文知识是有便利条件的。但法律条文比较枯燥,而且数量很大,又在不断增加,没有学习法律常识的自觉性,就很难集中精力,一条一条地读完一项法律。所以,在普法活动中,采取宣讲的方式是一个好办法。宣讲的效果要好,一是要有重点;二是要有实际材料;三是要有针对性。在宣讲的基础上,每个公民还要根据自己的职业和工作需要,不仅一般地、而且要熟练地掌握与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关系最密切、经常要运用的有关法律的内容。如国家税务干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要在学习宪法、刑法、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熟练地掌握有关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从事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的公民,也必须学习上述有关法规,并自觉遵守,这样,偷税、漏税、抗税的问题自然会大大减少。又如每年春节期间,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较多,这就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公民懂得,一般的赌博,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要给予刑事制裁。
如果人人都能掌握必须掌握的法律条文知识,都做应该做的事,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社会治安状况便会根本好转,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有了保证。
三、法律基本理论知识。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只有从感性上升到理性,才能真正认识某一事物。对法律这一事物的认识,也只有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才能真正变成自己的行为规范,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合法。普法活动进一步的目的,是要普遍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待别人去宣传、讲解,他都会主动积极地去学习法律常识;不待别人去引导、教育,他都会严格依法办事。例如前面提到的电影《少年犯》,许多少年都看了,而且知道盗窃、杀人等等是犯罪,要判刑,但少年中,仍有人明知故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不懂得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给自己和家长带来的严重后果,更不懂得国家为什么要健全法制、为什么要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道理。就是说,他们没有最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没有培养起起码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再如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他们本应带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在他们中间仍有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索贿受贿、贪污盗窃、参与或支持投机诈骗等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在政治上败坏了国家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是他们不知道有关法律的规定吗?不是。如去年揭露的制造、销售假药,假冒商标和在食品中掺杂使假的违法犯罪牵涉到的一些干部,并不是他们不知道《药品管理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而是他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太薄弱,把严肃的法律不当一回事。所以,中央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普法规划,都明确指出,普及法律常识的第一个重点对象,就是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求他们学多一点,学深一点。
这里的“多”和“深”,不仅指法律条文知识,而且还包括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处于各级领导岗位上的同志,在主要依靠政策办事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办事的情况下,在他们面临的大量经济、文教、科技及其他社会事务都要依法指导、规划、管理、服务的情况下,没有很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显然是不能适应需要的。而要提高法律意识,就要在既“多”且“深”地掌握法律条文知识的同时,既“多”且“深”地掌握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在普法活动中,形象化的知识,侧重于生动直观的教育,可以引起人们学习法律常识的兴趣,并在某些方面给人们以生动深刻的印象;条文知识是普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使人们直接掌握行为规范,知其所趋,知其所避,使自己的行为合法,不去违法,更不去犯罪;基本理论知识,则侧重于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这三个层次的内容是一致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因此,应该把它们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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