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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某些项目合营期限延长到五十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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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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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修订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某些项目合营期限延长到五十年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修订)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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