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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保护恋爱婚姻自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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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7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
保护恋爱婚姻自由
苏宁
包办、买卖婚姻,是毒害我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几千年的吃人的封建礼教。解放后,我国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但由于几千年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包办、买卖婚姻在我国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在一些偏远、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有的还很严重。
面对这种野蛮、落后的封建陋习的残余,争取恋爱婚姻自由的男女青年理所当然地要同它进行斗争。但是,要赢得斗争的胜利,就既要讲究“斗争的策略”,又要注意选择最有力的“斗争武器”。国家的法律——婚姻法、刑法等等,正是保护恋爱婚姻自由的最有力的武器。绝不允许把人情、家法摆在国法之上,更不允许人情、家法违反国法,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是保护恋爱婚姻自由的最有效的手段。
从这一期《法制园地》刊登的稿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那一对苗族青年之所以最终能结成美满姻缘,就是因为他们找到了法律做靠山;《洞房命案》一文中的那位姑娘,虽然也进行了种种抗争,但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结果惨遭杀害。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她也知道到政法机关或妇联等部门寻求保护,也许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两个结局截然相反的例子告诉人们,人们在恋爱婚姻或生活的其他方面遇到不法侵害时,最正确、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去寻求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要人去执行的。当男女公民在恋爱婚姻等问题上遇到困难、受到伤害、濒临危险,向政法部门求援的时候,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同志们要抱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真诚的同情心,代表党和政府严格执法,惩戒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伸出双手援救受到伤害、遇到危险的群众,这是每一个政法干警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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