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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人民团体 严格审批加强协调和监督 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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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29
第1版()
专栏: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人民团体
严格审批加强协调和监督
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向中央和各地党政军领导机关、各人民团体发出通知,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
通知说,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出国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这是必要的。今后中外交往还将继续发展。但是,在派遣临时出国团组方面,由于审批的机关很多,而在总体上又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调协,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管理松弛、把关不严,以致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重复考察,轮番访问,以及利用职权争相出国、照顾出国的情况相当普遍;不少出国团组,人数过多,非专业人员比例过大,逗留时间过长;少数出国人员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讨钱索物,丧失国格、人格。这些问题,有损于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影响我们党和国家的声誉,也使一些干部受到腐蚀。为了制止上述混乱现象,纠正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一级的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如需出国,均须报国务院或中央有关领导机构审批。其他人员出国,要严格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办理。决不允许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凡已下放的应立即改正。由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其出国考察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会同经贸部统一组织。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的项目,国内已引进类似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应安排出国考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出的经济、技术、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出国团组,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两个主要负责同志同团出国,要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有审批权的各级领导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要认真进行协调和监督。凡有出国审批权的地区和部门,对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国事项(不包括对外贸易),要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分别按产品归口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按产品归口的出国事项,属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报国家经委备案,属于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方面的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报经贸部备案。各接受备案的部门,如发现有不必要或不应出国的事项,应在收到报告后二周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行使否决权。在对外贸易方面,也要按照上述精神,加强监督。有出国审批权的各地区、各部门,决不能因要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而不严格履行所承担的责任。要避免去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团组过多和过于集中。
要加强出国经费的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出国外汇(包括非贸易外汇、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各种来源的外汇),中央和地方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向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报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并单独立户。出国所需的人民币经费也要严加控制。凡超过控制指标的,本年度内不得再用其他任何人民币经费和外汇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各出国团组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外事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利用职权,争相出国。在审批和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按党性原则办事。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出国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形势、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所有人员在出国活动中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防止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对去年以来派遣临时出国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重点检查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审批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抓住典型进行处理。今后,审批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要定期检查,总结经验,表扬好的,纠正不良现象,解决存在的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在这个通知下达后要把纠正在出国问题上存在的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抓好,务求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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