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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存款可否依法取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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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30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这笔存款可否依法取回?编辑同志:
我家有张八十元三角的存单,是一九五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乡信用社开的。我凭此去信用社取款,至今未能取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取回这笔存款是否有法可依?附上存单复制件,盼答复。湖南杨翔杨翔同志:
人民日报编辑部转来的信已收悉。从你家存单的日期、金额等情况看,是一张“实物存款”存单。这类存单与信用社已无债权关系。
一九五八年大跃进时,农村信用社(当时称信用部)受社队支配,其业务经营统归社队掌握。社队以行政手段让社员出资或征用社员木料、砖瓦、农具等,将其折成现款由信用社代社队开出存款单;当社队缺少资金无法兑现社员分配时,让信用社开给社员存款单,支付社员收存。信用社每开出一张存款单,相应给社队开一张贷款借据。在那个时期,信用社开的存款单统称为“实物存款”折。
一九六零年三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信用社的经营和“实物存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信用分部受社队委托经办的实物存款,应当由生产队负责退赔。信用分部要找生产队和社员三方面算清帐目。”从此,信用社与社队的帐目很快结清,并宣布社员个人手里的“实物存款”凭证与信用社脱离债权关系。社队本着有物还物,有钱还钱,没物没钱的由社队向社员重立借据的原则,办理了退赔手续。现在还保留在持有者手里的“实物存款”折,应找乡村商议解决。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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