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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要求各地 加强对集市贸易和商贩的价格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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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01
第1版()
专栏:

  国家物价局要求各地
  加强对集市贸易和商贩的价格管理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国家物价局最近转发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和个体商业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集市贸易和商贩的价格管理。
辽宁省对集市贸易和个体商业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参加集市交易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在集市内经营日用工业品的个体商贩、国营、集体单位,从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从其它渠道进货的,属于统一定价的要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其它品种可随行就市,协商议价,不准从国营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销售。经营主要农副产品的,凡从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批发部门应标定零售价格,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价格执行;凡从其它渠道采购的可随行就市协商议价;对在一定时间内涨价幅度过高的少数主要品种,须经过当地市政府批准,可实行短期的临时最高零售限价。个体饮食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毛利率,建立完整的进销存帐,坚持按质论价,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变相涨价。其它服务修理业,凡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都要认真执行。各地要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参加的市场管理小组,承担管理、监督任务。日常的价格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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