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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推行查田定产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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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05
第1版()
专栏:社论

  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推行查田定产工作
六月二十一日政务院颁发的《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除规定了不同地区的征收办法外,并明确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发《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指导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推行查田定产工作”。今天,《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已由中央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查田定产,在全国各地农村中是一个重大问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这一工作普遍地加以注意。
根据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的规定,老区要在今明两年内查清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新区自土地改革之年起,争取三、四年内查实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产量固定之后,除因土地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水冲、沙压等)及法令别有规定者外,不得随意变动。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有些人因此提出这样的疑问:“现在农村中各项工作十分烦忙,有没有必要来进行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呢?”事实上,这是很必要的。第一,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农业税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财政来源之一,查田定产则是农业税工作的基础,必须查清田亩,订实产量,征收工作才能有确切的保证。查田定产没有做好,征收任务往往不能按时完成。第二,为了使负担公平合理。负担不公,往往引起群众责难。因此,这是一个有关人民政府和近四亿农民的关系问题,也是有关工农联盟的一个问题。第三,为了鼓励农民的生产情绪。毛主席在《论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曾经明白指示过,应当“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耕地的量和质计算交税数目。农民有了这个计算,就可计算他全年全家收支的比例,就可放手进行生产,而增加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的增产;政府征税时也就不发生不公平的问题了”。现在许多地方,田亩没有查清,田亩产量则是每到征收时节,临时评订,即使政府事先宣布了税法、税率,农民仍往往算不出自己交税的数目。所以有些地方农民说“产量没一定,生产不上劲”。农业税法中曾明白规定:农业税按常年应产量征收,勤劳增产者不增税,怠于耕作者不减税。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中,又强调了这一个政策。但是在产量没有订实的情况下,这一政策是难于完满实现的。第四,为了减轻地方人民政府的在农业税工作方面的负担。在地亩查清,产量固定之后,农业税的调查将成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一般日常的登记工作,征收工作亦将因此而大形简化,这样,地方政府就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领导其他工作,这对于改进地方政府工作,将是一个有利的条件。
但是另外有些同志却有这样的疑问:“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细腻的工作,在老区还没有完全搞好条件下,现在要求全国各地在几年之内都要做好这一工作,是否可能呢?”我们的答复是可能的。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的老解放区,已经有了几年或十几年的农业税工作的基础。开展过许多次的群众性的反瞒田斗争和评产量运动。现在,有些地区田亩已经大体查清,产量的评订也接近真实,只要加以审查,对个别不适当者予以调整,即可以加以固定了。还有些地区的产量虽没有经过仔细地反复评定,真实性也差一些,但我们对当地的情况已经比较了解,在已有基础上加以调整改订,也可以达到真实的目的。只有一小部分解放较晚的地区,没有评产量的基础,但这是一小部分,可以集中相当力量进行调查评订,也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其次,广大新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其余部分也将于今冬明春完成。这是一个翻天覆地的伟大的群众运动,也是清查田亩的绝好时机。一般新区,在诉苦、划阶级过程中,已把地主的瞒田清查出来;在分配土地过程中,已把贫农的土地大体弄清;在颁发土地证的时候,则对中农的土地也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只要领导上不失时机,统一力量,抓紧统计,就可以基本上把田亩调查统计清楚。经过土地改革,群众觉悟大大提高之后,只要政府有计划地加以领导,则可以在一年或二年之内,把产量作一初步地评订。再经过一年或二年的实际考验,就能达到真实的地步。所以说:新区从土地改革之年起,三、四年内查清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是完全可能的。
第三,我们已经有了“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评订产量的初步经验。这就是“政府调查定产,结合民主评议”的方法。一九五○年以前的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各地大都采用这样的方法,即在各乡之内发动群众“自报公议”和“民主评议”的方法。由于历年的多次评订,也能逐渐达到公平合理的要求。但这种手工业的方法,费时费力,往往事倍功半。且各地群众的觉悟程度不一,干部力量强弱不同,这种评议很难使广大地区的负担都趋于平衡。有些地区虽采用了“联乡评议”、“流动勘察”等方法,多少改变了一些不平衡的状态,但尚未创造出一套比较完整可以大量推行的经验。去年秋征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调查定产,结合评议”的新方法,半年来,经过各地的实验,证明这一方法,无论对于新区、老区,平原、山地,基本上都是适用的。只要能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动群众,即能收到良好效果。它不仅比手工业式的各乡“自报公议”好得多,而且比“联乡评议”也大大提高了一步。这个方法的内容,大体说来,就是如农业税查田定产纲要第三条的规定“由乡(村)人民政府发动农民群众查清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县人民政府应审查乡(村)所报材料,进行典型的深入调查,订出各类各等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慎重起见,在时间许可时,可将订产方案提交县人民代表会议或区农民代表会议讨论后订定”。当然,在各种地区的具体步骤,还应有所不同。例如:在产量评订已有基础的地区,即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必要的调整,不可一脚踢开,从头做起;在山地和平原,西北和江南,也应各有不同。这都是需要因地制宜的。
做好查田定产工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何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关键在于领导。这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推行查田定产工作,许多地区的经验证明:“调查定产”的方法比较简便易行,可以减少查田定产与其他工作结合的困难。河南省的偃师县、平原省的沁阳县、博爱县、温县等地,由于领导上对这一工作适当安排,并采用了“调查定产”的方法,均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完成了全县的订产工作,与之并行的其他工作如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春耕生产和抗旱植棉等,并没有受到妨碍,而且在订定产量工作中加强了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提高了群众的生产情绪。这一经验是值得推广的。在查田定产工作中必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严格地防止强迫命令;必须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坚决地反对偏高的偏向,同时也要防止偏低的偏向。
查清田亩订好产量,从而使负担达到公平合理,这是我国农村中几千年来没有很好解决的一大问题。各地必须坚决贯彻《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的各项规定,争取这一工作的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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