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阅读
  • 0回复

铁路轮船飞机旅客强制保险 自七月一日起全部实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05
第2版()
专栏:

  铁路轮船飞机旅客强制保险
自七月一日起全部实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七月一日起全部实行铁路、轮船、飞机三种旅客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中苏民用航空公司进行洽商后决定:铁路和飞机旅客险自七月一日起实行,轮船旅客险的实行日期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人民保险公司与轮船公司分别协议办理,但不得迟于七月一日。其实施范围:铁路旅客险除路局近郊交通列车(主要为路局自用,有时附带搭客)外,全国各路一律实行。轮船旅客险,不论国营、公营、公私合营和私营轮船都一律实行,轮渡暂缓举办。出国轮船,以国境内的商埠码头为范围,但轮船公司如有条件代办查勘、审核和给付事项的,也可扩大到国外。飞机旅客险,国内线全部实行,国际线往程全程照保,回程由国外站搭乘的,暂不承保,在中国境内搭乘的照保。
各种旅客保险的保险金额一律规定为每人一千五百万元。保险费按各种席、座、舱位的票价(加快费、卧铺费、餐费等除外)照规定的百分率计算,计铁路百分之二,轮船百分之三,飞机千分之五。交通机构规定免费搭乘的旅客,免收保险费,半票和优待票的旅客,按实收票价核收。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的,由交通机构代人民保险公司予以治疗,治疗津贴以不超过一千五百万元为限,旅客不幸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由人民保险公司依照规定给付保险金,治疗津贴不在保险金内扣除。
(新华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