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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科技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推动科技面向经济 搞好科研纵深配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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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05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颁布科技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推动科技面向经济 搞好科研纵深配置
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最近颁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制定这个规定,是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
按照规定,从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规定》指出,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对这些项目的管理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这些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自1986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规定》对各类科研单位科研事业费的不同管理办法作了安排。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国家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研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以分别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凡建立面向全国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的部门,经国家科委批准,减下来的事业费全部留给行业主管部门用作技术开发基金。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建立面向全国的开放实验室的费用,可在交给国家科委的三分之一中给予支持。《规定》还指出,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费用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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