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中宣部就记者证发放范围作出规定 发放记者证单位应限于通讯社、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少数时事政治性刊物,特约记者不享受正式记者待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05
第3版()
专栏:

  中宣部就记者证发放范围作出规定
  发放记者证单位应限于通讯社、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少数时事政治性刊物,特约记者不享受正式记者待遇
本报讯 据今天出版的《中国报刊报》报道:1月13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通知,就发放记者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新闻单位对所发记者证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全部收回,或宣布作废,重新按规定发证。
通知指出,目前各地滥发记者证的现象相当普遍,除新闻单位外,有些出版社、文艺学术刊物,甚至一些党政部门也印发记者证;一些报刊社、电台、电视台将记者证发给行政后勤人员和工人;有的报刊社为了拉关系,给外单位人员也发了记者证;有的大量发放特约记者证和实习记者证;更为严重的是极少数报刊社大量出卖记者证,从中渔利。上述情况不但损害了新闻单位的声誉,增加了铁路、民航等主要交通运输部门的压力,也给少数不法分子招摇撞骗提供了条件。为纠正这一现象,特规定:一、发放记者证的单位应限于通讯社、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少数时事政治性刊物。一般刊物、出版社、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报刊和新闻院校(包括刊授、函授新闻院校)、新闻研究机构不得发记者证或实习记者证。二、新闻单位的记者证只应发给正式受聘为编辑、记者专业职务的人员和从事采编业务组织领导的负责工作人员。尚未进行专业职务聘任的新闻单位,可发给实际从事编辑采访的人员。新闻单位的行政、后勤人员只发工作证,不发记者证。对调离工作及其它缘故不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其记者证。三、新闻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发一定的特约记者证,但数量不得超过本社记者数的10%。特约记者不享受正式记者的待遇。通讯员不能发记者证。四、记者证只证明本人的身份和职务,特殊采访时需另持本单位介绍信。通知要求各新闻单位按通知的规定认真检查整顿,对出卖记者证牟利的,要严肃处理。检查整顿后再有滥发记者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