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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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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4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
近几个月来,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遇到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相当数量的经济纠纷案件,判决或调解以后难以执行,亟需有关方面引起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
有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能偿还债务。保定市电影机械厂购买天津市汽车齿轮厂一千件摩托车零件,双方于1981年7月签订了购销合同。保定厂因盲目进货,零件大量积压,亏损十八万元,致使拖欠天津厂货款三十三万三千余元,至今没有偿还。
有些企业关停并转或实行个人承包后,被诉方推诿偿付,造成执行困难。哈尔滨市太平农药厂与化工六厂合并后,农药厂所欠四十多万元外债,化工厂不予承担,凡诉农药厂欠款的纠纷案件都很难执行。
一些“公司”买空卖空,转手渔利,将所得款挥霍浪费或侵吞私分,发生纠纷,执行困难。河北石家庄市中冀东明贸易公司,先后与南宫县物资局储运公司等十三个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货款一百四十五万余元。这家皮包公司本无履约能力,所收货款又被挪作他用。十三个单位诉诸法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追回了二十四万五千元,其余一百二十多万元因公司散伙,无处追索。
当事人无视法制,采取拖、躲、抗,造成法院执行困难。湖南怀化市泰康贸易公司向武汉市群联联合贸易公司购买钢材,1984年底签订购货合同后,预付货款八万多元。群联公司无货供应,又不退款。去年3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于4月25日一次偿清货款和银行利息。但群联公司事后躲债、拖债甚至采取开空头支票办法欺骗法院,公开硬抗。
有关部门不予配合,行政干预,妨碍执行。湖北汉川县化工厂与山东武城县大屯供销社,于1983年签订了五百吨化肥购销合同,供销社预付款三万五千元。化工厂交货后,因化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供销社拒付货款,酿成纠纷。经武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退货退款协议。事后,化工厂逾期未执行协议,武城县法院通过汉川县法院向汉川县工商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银行却不予理睬。化工厂将账户转到汉川县银行城关办事处,办事处主任在镇政府负责人的支持下,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面过问,也未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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