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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部门的职能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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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4
第5版()
专栏:

政法部门的职能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
王桂五
中央书记处决定把政法工作作为1986年要抓好的四项工作之一,并且指出:政法部门的职能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第一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第二是打击极少数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制止各种犯法行为。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把政法部门的职能看作是发展变化的,不是静止凝固的,并且把保护人民的职能放在首位,这是指导政法部门工作的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是怎样的呢?第一、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由于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剥削阶级的成员绝大多数已得到改造,专政的对象减少了,专政的范围缩小了,民主的范围扩大了。但是,“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邓小平文选》第155页)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阶级斗争,必须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第二、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一切工作包括政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任务。
形势决定任务,新的形势决定政法部门的职能要发展,斗争方法要改变:
第一、随着专政范围的缩小,政法部门运用革命暴力实行镇压的职能也相应地缩小了。
第二、随着民主范围的扩大,政法部门在保障人民民主方面的职能也相应地扩大了。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管理职能即组织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被提到了首要的地位。政法部门的工作必须与此相适应。
第四、斗争的方式,由群众性的政治运动,转向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法部门的一切工作都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同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斗争已经“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邓小平文选》第155页)。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政治犯罪、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以及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的斗争。因而阶级阵线已不象过去那样分明,需要更加严格地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便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同时保护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尤其是要贯彻从严治警的原则,不允许“把革命暴力和专政用来违法乱纪”(《列宁全集》第29卷第137页)。
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从政治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是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为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党中央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正确措施,并且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刑法设置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其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公民权利的诉讼保障,并且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初步建立了从宪法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再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制度。政法部门的职责就在于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实施这些法律规定,把广泛的人民民主变成生活中的现实。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克服那种把民主和专政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正如叶剑英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的:我们一些同志一听到民主,就紧张得很,只怕是背离了无产阶级专政,而不知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民主,就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实在的民主,因为它只对反抗的剥削阶级实行专政,对其他所有的人都保障他们享有空前未有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发展,还可以弥补政法机关在行使专政职能时可能带来的缺陷。周恩来同志早就指出:“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07页)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迫切需要有法律的保障。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逐步制定和完备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并且需要有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其实施。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都直接或间接与经济建设有关。除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四化”建设有一个安定的环境以外,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既要管严管好,又要便利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把经济搞活。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经济审判活动,直接调整着各种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关系到国家建设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工作的锋芒直接指向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人民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保障民事审判的合法性,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所有这些工作,都应当和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并且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防止顾此失彼。
不仅如此,根据当前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政法部门的职能还需要加以发展、补充和完善。目前在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往往成为“三位一体”的共生现象。就拿商品流通领域中以假充真、以劣充优的犯罪行为来说,往往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默许、支持甚至授意和指使下进行的,行政违法和经济犯罪同时存在,互相助长。而大量的伪劣商品又直接损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构成民事违法行为。但目前检察机关在经济检察工作中,只是查处犯罪案件,而不能顾及其余。用这种“单打一”的方法去对付“三位一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与生活的现实不相适应。如果检察院能够代表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诉讼,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把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反映到当地人大常委会处理,三项业务活动同时并举,就会事半功倍,收到更大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制建设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新问题。
目前,某些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利益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如乱摊派、乱罚款,就是这种现象的表现之一。到目前为止,对于这种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一般都要等到问题发展到相当严重和普遍的程度,才由党和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检查制止,很少运用行政诉讼的办法使公民和行政部门之间、企业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益纠纷随时得到解决,而不致使问题成堆,关系紧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领导机关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人民的民主意识不发达,不懂得也不敢同行政部门进行争讼。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虽然提出受损害的公民和单位有权对乱摊派的行为进行抵制,但实际上实现不了。为了把行政诉讼活动开展起来,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具体规定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另一方面需要有国家的干预。适宜于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机关,就是人民检察院。这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虽有原则规定,但还需要加以具体化。人民律师也可以作为诉讼一方的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必要设立行政庭,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从各个方面把行政诉讼活动开展起来,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监督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责任。目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决定和措施虽有发生,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却很少行使监督权予以纠正。这种情况,同国家权力机关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是不相称的。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树立和提高人民代表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我们希望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站在维护法律的最前列,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作出表率。
政法工作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党中央就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周恩来同志更加明确地提出“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宝贵思想。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党的正确路线和党内的正确主张没有得到执行。经过二十多年的曲折和反复,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重新走上了政治民主化和民主制度化的健康道路,着手实现1956年就已提出的任务。现在中央书记处提出把政法工作作为重点来抓,这是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大好时机。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总结经验,解放思想,进行必要而可行的改革,政法工作必将开创出一个新的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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