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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不能行使否决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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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4
第5版()
专栏:

党内不能行使否决权
冯悦
联合国安理会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叫做大国一致原则,或者叫做否决权原则。在安理会上,任何提案的通过,都要取得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持反对意见,就可以否决这个提案。
这项原则在安理会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功过是非,这里不去评论。我只想说,在我们一些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也常常有一种类似的否决权原则在起作用。
譬如,党委要任命一个干部,即使大多数党委成员都同意,只要有一个人提出异议,就会搁置下来;党委要给一个同志以处分,即使多数委员赞成,只要一个人不同意,也就会处理不下去。至于要办一件什么事,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只要有一个人行使否决权,事情就往往办不成,问题就再也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在一些单位是屡见不鲜的。
党内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有了不同意见怎么办?只能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通过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得不到统一的时候,就要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加以解决。这就是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有了不同意见,不按照党内生活的规矩办事,既不在会上充分讨论,又不在适当时候付诸表决,一个人提出不同意见,就可以把多数人同意甚至已经通过的决定推翻,那还有什么民主集中制可言?
“党委要保持团结一致嘛!”党委一班人的团结一致当然很重要。但是,第一、这种团结应该是有原则的,而不是无原则的。第二、团结的目的是为了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把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是为团结而团结。如果为了保持形式上的团结一致,不讲原则,不分是非,谁都可以行使否决权,什么事情都办不成,这种团结究竟有多少价值呢?
“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嘛!”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尊重,在讨论问题时,要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做出决定时,要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但是,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不能取消民主集中制,不能因为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不同意就什么事情都不办,更不能借口尊重少数人意见容许一些人在党内行使否决权,推翻多数人通过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党组织中,行使否决权的往往是第一第二把手,或者是资格比较老、比较有影响的成员。由于他们所处的地位,本来就容易形成一两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如果这些同志不加警惕,就会自觉不自觉地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准则,给党的工作带来极大的损害。历史的教训,我们是决不应该忘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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