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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县检察院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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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5
第4版()
专栏:

富阳县检察院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本报讯 浙江省富阳县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群众称赞他们是一支思想作风过硬的干警队伍。
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遇到什么阻力,都毫不动摇,坚持做到三个敢于:
敢于查办涉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子女的案件。凡涉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子女的案件,查处时往往比一般犯罪案件难办,遇到的阻力较大。例如,富阳县物资局党组成员、贸易公司经理朱志宏,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当他的问题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由于他原来善于利用权力拉关系,使上级领导误认为他是个好干部,有的亲自出面,有的打电话,公开替朱志宏打保票,说他“没有经济问题”。朱志宏知道有人为他撑腰,态度很恶劣,拒不交待问题。县检察院对这种有“来头”的案件,不搞官官相护,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朱志宏终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公安局刑侦队张富强,是一个人称有“靠山”的干部的儿子。犯流氓罪后,通过调动工作不了了之,检察院及时将他逮捕,后被依法判刑。
敢于查处那些所谓“能人”的犯罪案件。原江丰液压附件厂党支部书记陆人伦、厂长葛明,被称为当地的“农民企业家”、“办厂能人”,曾受到乡政府表彰,并送给他们每人一辆摩托车。不久,县人民检察院掌握了他们偷税、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后,依法逮捕了这两名罪犯。消息传出后,该乡党委的某些人四处活动,找上级领导替罪犯说情、辩护。这些人竟然把陆、葛两名罪犯用不正当手段隐瞒产值六十八万元、偷税十五万多元,说成“这不算犯罪,钱没放自己腰包”;把陆、葛合伙贪污两万多元,说成是“私分奖金”;把受贿七千多元,说成是拿“业务费”。有的人出于对查处陆、葛犯罪事实不满,到处散布“检察院打击‘能人’,破坏改革”、“不尊重党的领导”等等。面对这些干扰和阻力,检察院领导的态度很坚决,在查清陆、葛的犯罪事实后即向法院起诉,使陆、葛二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四年八个月。近两年来富阳县检察院共侦查起诉了九起所谓“能人”犯罪案件,对经济体制改革起了推动作用。
敢于查办本单位出现的案件。这个县检察院的法警宣建平利用工作方便进行流氓活动,检察院不护短,坚决立案查办。宣建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富阳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党员干警自觉做到“五不”:不接受吃喝、不接受礼物、不泄露案情、不刑讯逼供、不假公济私。
(张砚 廖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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