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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监督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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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6
第4版()
专栏:人大工作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监督权
杜宏木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政府、“两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时坚持了四项原则:
一是依法办事原则。他们把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尊严,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作为本身行使监督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年市政府发出的一个通知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规相抵触。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经与政府领导研究,由市政府重新下达了文件。
二是集体负责原则。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监督权由集体行使,不搞个人说了算。对一些重大事项,都经过人大常委会集体审议,让委员们充分发表意见,然后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交政府执行或研究办理。在审议中有时出现不同意见,一时无法统一,就请委员们进一步调查、思考,然后复议。
三是实事求是原则。他们主要抓了两条:一是坚持把搞好调查研究作为监督的先行程序。每次常委会议题确定之后,各委员会都先围绕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审议政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好准备。二是注意掌握分寸,对成绩要肯定,有问题要讲清,不扩大、不缩小,力求符合实际,中肯准确。同时体谅政府、“两院”的困难,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之过急,并在工作上尽力支持。
四是群众路线原则。他们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收集代表的反映: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有关方面代表座谈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常委到县、区调查研究,邀请当地代表座谈;及时整理代表通过专用信笺反映的问题;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由驻会主任、副主任、常委轮流接谈;收集代表组调查研究的材料;每年召开一次大型代表座谈会,评论政府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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