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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庄思明犯有变造证件罪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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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6
第4版()
专栏:

港商庄思明犯有变造证件罪被判刑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香港商人庄思明因犯有变造证件罪,最近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现年五十二岁的庄思明,于1980年由北京去香港定居,被捕前在香港春兴贸易公司任职。1985年8月下旬,庄思明在山西太原市洽谈贸易期间,伙同法国巴黎东亚欧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廷允,向太原市的崔吉娃索要了盖有“太原市购销开发公司”印章的空白工作证两个和空白介绍信九十余张。随后,庄思明用空白工作证为自己变造了太原市购销开发公司顾问的证件,并使用这个证件和空白介绍信开具假证明信购买了飞机票。庄思明还为陈廷允变造了大连振体实业公司、太原市购销开发公司的工作证和介绍信。
庄思明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人供认不讳。陈廷允和崔吉娃将由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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