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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诬告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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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7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制裁诬告者!
方初
一贯奉公守法、品格很好的梁永生,怎么一夜之间突然会被指控为“流氓犯”?
原来是犯罪分子进行了诬告陷害。
大凡诬告陷害者,都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有卑鄙的动机。或者为了挟嫌报复,或者为了嫁祸于人,或者为了达到其他个人私利。第二、有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有的是从政治上入手,有的是从经济上找问题,还有的是在生活作风上作文章。总之,什么罪名能使他人臭名远扬,受到处罚,就罗织什么罪名。第三、有向有关部门进行虚假告发,使无罪者入于罪之目的。梁永生一案不正是这样吗?杨保山为了逃避罪责、转移视线,李凯歌为了报复出气,杨瑞廷为了个人私欲、取悦上司,张万庆为了挽回面子,于是把暗箭一齐射向梁永生,致使梁永生身陷囹圄。桩桩案例说明,诬告陷害行为,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在精神上、肉体上受到折磨,又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导致错捕错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其危害程度和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俗话说:“人要脸面树要皮”。一个清白无辜的人,无端地遭受诬陷,背上黑锅,怎么能自由幸福地生活、专心致志地工作呢?在我们国家里,绝不容许诬陷之风存在。我国宪法、刑法对于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何制裁那些犯诬陷罪的人,都有明确规定,反映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人人都应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以便同那些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有效的斗争。司法机关对于诬告的材料,要认真查对,审慎析疑,切忌先入为主,马虎从事。对于证据确凿的诬陷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可姑息迁就,否则就不能扶正怯邪,维护法律的尊严。
从恶如崩,历来如此。那些心术不正、专干诬陷他人之事的人,如果不改邪归正,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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