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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作出明文规定 禁止校舍出租和办旅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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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8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作出明文规定
禁止校舍出租和办旅馆
本报讯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政府最近批转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指出:学校校舍为发展教育所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随意改变其用途。各区、县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立即对出租校舍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出租校舍的,要迅速改正。
已出租的校舍应于今年8月底收回,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区、县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批准,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原已出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举办教育事业的,应改按《规定》办理。凡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要立即停办。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如下:
一、本市城乡各中、小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一律禁止出租。禁止利用校舍开办旅馆。
二、学校在不影响本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允许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校舍举办教育事业。
三、校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校舍举办教育事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必须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借用期超过半年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四、学校可对借用校舍和场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财政局的规定,严格执行。所收管理费的用途,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五、本规定实行后再出租校舍和利用校舍开办旅馆的,一经发现,即由区、县教育局中止其租赁关系和停止其经营,没收出租校舍和经营旅馆的收入,并追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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