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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需要 国务院要求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建设部和国家计委提出加强管理工作五条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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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9
第1版()
专栏:

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需要
国务院要求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建设部和国家计委提出加强管理工作五条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并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开展。
国务院批转的这份报告说,我国城市集中供热是解放后发展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用节能资金又扶植了一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使这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而且促进了工业生产,方便了群众生活。但总的来看,城市集中供热在我国仍然发展较慢,城市居民基本上仍用分散的小锅炉和小煤炉采暖。主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政策;建设资金缺少稳定来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热力公司供热管理水平较低;出厂热力价格不够合理。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为此,建设部和国家计委提出以下意见:
城市供热应该明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今后,集中供热要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健全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城市供热设施,由建设部归口管理。凡生活用热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设立热力公司,负责城市热网、集中锅炉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建设各类供热锅炉房,应由计划部门组织规划、环保、供热管理、劳动、煤炭供应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以工业用热为主的蒸汽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可采取企业自管、电力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等多种形式。各部门管理的热电厂向热网供热,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各自纳入计划。
以多种渠道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为推动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热源厂和热网的建设要紧密配合,同步进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热网的建设;四是国家根据情况,可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对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优惠政策和合理的价格政策。城市集中供热是公用事业,社会效益好。城市供热企业,是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采取优惠政策。
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立法和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需要,应及早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范、技术标准、管理条例等法规。城市供热企业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能耗,防止跑、冒、滴、漏,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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