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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三部门通知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 坚决打击违章翻录销售音像制品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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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19
第1版()
专栏:

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三部门通知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
坚决打击违章翻录销售音像制品活动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录音录像制品市场进行整顿,坚决制止和打击违章翻录、销售音像制品的活动。
通知说,近来违章翻录、销售录音录像制品(即录有节目的盒式声带、唱片、录像带)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再度发生,并有泛滥之势。这些音像制品,不仅质量低劣,而且有的内容还不健康,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直接受到损害。
为加强对录像制品市场的管理,通知明确规定: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没有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商品复录生产业务。对于不注明音像制品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各级商业经营部门要协助工商和广播电视部门加强市场的管理。
通知指出,凡经销或经办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办销售或出租节目录像带的业务。
广播电视部门要对当地录像设备和放映单位的多少和申报者的经营作风作切实的调查,从严掌握。电影的发行系统可以经售和出租由其发行的电影制成的录像带,但也应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录像出版单位可在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设门市部,销售本单位的产品。
通知强调,自本通知下达后,各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必须将出版单位的全名、商标印在显要位置,并按照出版物的惯例,在所附的资料中注明词曲作者、表演者姓名和出版年份;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也应印载,以利鉴别真伪和保护版权。
通知指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处罚:
——在市场上发现违章翻录的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已出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和重犯者,可按其进货款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对违章翻录者,除没收其库存产品外,可处以罚款,并责令按翻制数量赔偿原出版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和重犯者,应没收其设备并吊销营业执照。发现有翻录和销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广播电视系统所有有复录设备的单位,如有利用职权和方便违反本规定的,要加重处罚,并追查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在1986年春节后对音像制品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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