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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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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20
第1版()
专栏: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报评论员
在上海市横行一时的强奸、流氓罪犯陈小蒙、胡晓阳、葛志文等六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人民司法机关的这一严正判决,大快人心,大得人心!
这一伙罪犯,有的是工人,有的是干部,有的是高级干部子弟。他们的下场,有力地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我们的干部子弟,包括高干子弟,绝大多数是好的,是遵纪守法的。但也确实有极少数高干子弟自视特殊,目无法纪,为非作歹,令人发指。他们自以为有“靠山”,谁也管不着他们,法律也要对他们低头。他们的算盘打错了!在党风不正的地方和单位,法律有时确实显得软弱,坏人暂时可以横行无忌。现在从党中央起,全党上下决心端正党风。法律的尊严受到更坚决的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更坚定的贯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谁要是以为自己有什么“靠山”、“后台”就可以践踏法律,欺凌群众,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勾当,那就必定要自食其果!
中国有长期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社会盛行的“株连”,有时也会侵入共产党内,也影响社会舆论,但这毕竟是广大群众所反对的,也是共产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许的。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了罪就治谁的罪,决不牵连无辜。任何人犯了罪,都不应该因为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受到宽纵或加重处理。对他的家属、父母,如确有牵连,当然要追究;没有牵连,也决不硬加个罪名。高干子弟中出了个别害群之马,不能把所有的高干子弟都另眼相看。一句话,不搞任何形式的“株连”。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端正党风、健全法制,大家都应当这样看待问题,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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