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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企业“改、转、租”以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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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20
第2版()
专栏:我说经济改革

国营商业企业“改、转、租”以后
夏敬舜 陈宁华
去年,各地商业小型企业转为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经营,进度较快,但要真正实现这种转变,难度是不小的,还有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解决,才能使其完善起来。现刊登此文,以期引起重视。
——编者
前阶段,我们曾就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认为,国营商业小型企业“改、转、租”,是商业企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它符合现阶段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特点。但对于这些企业的下列费用和税种处理,却亟待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一、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这些企业根据国务院和有关规定,可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主管部门在年初核定企业的税后留利比例时,也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但嗣后财政部门却行文规定这些企业仍需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且比例上升到税后留利的15%,不能不影响职工的积极性。
二、资金占用费。对于这些企业占用国家的资金,目前一律采取计收资金占用费的方法。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象银行贷款利息那样可列入费用开支,而只能在税后留利中支付。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应按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资金占用费的征收,并允许列入费用支付。
三、城市建设维护税。商业企业应该交纳城建维护税,问题是“改、转、租”企业的纳税额按规定却不能与国营商业企业那样计入企业的实现利润,这自然影响企业的留利提取,进而成为阻碍这些改革的一个因素。看来,实行“改、转、租”企业的纳税额也要允许计入利润才恰当。
四、承包费。对于这些企业承包费的征收各地不尽统一,这无可非议。然而,承包费采取不分行业、按同样的人均留利水平来征收的办法却不足取。不同行业的商业企业,经营难度明显不同,盈利水平相差悬殊,在企业留利比例确定的情况下,要达到同样的人均留利水平,需要作出的努力截然不同,因此上述征收办法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有碍于改革。只有按不同行业相应划定企业的人均留利水平,才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
实行“改、转、租”的国营商业小型企业,本应从政策上和管理方法上予以适当的放宽,但不少企业反映,不仅得不到优惠,反而“吃亏”。对上述费用和税种的处理应予以认真的研究,使“改、转、租”这项改革健康发展。
(注:本文作者系绍兴市商业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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