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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留下的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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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2-24
第4版()
专栏:

一场大火留下的教训
秦达友
1985年1月21日下午,江苏省盱眙县糖果厂传来一声“轰”的爆炸声,只见尚未竣工的冷冻机房上空,浓烟滚滚,火光冲天。县消防中队第一辆消防车风驰电掣般赶到出事地点,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负责同志随着第二辆消防车赶到现场,指挥大家与大火搏斗。
经过两个小时紧张、激烈的战斗,威胁着周围机关、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火被扑灭了。但这场火灾,造成了伤亡九人、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造成这一火灾的原因何在呢?
1984年8月,江苏省江都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工程队,承建了盱眙县食品糖果厂一百一十二平方米的冷库建筑工程。这个工程队因承揽任务较多,建筑点分散,技术力量不足,就把这项结构复杂、工艺要求较高的工程交给了缺乏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普通瓦工朱文元带班负责。
出事那天,十二名瓦工(含临时小工)在朱文元带领下,正在做冷库室内工程。冷库室内四周贴着油毡,距操作点很近的地方放着一只明火煤炉,蓝色的火苗熠熠发光。朱文元带着四人,不断将130摄氏度的沥青与汽油混合液浇铺在冷库地面上。由于沥青与汽油混合配成的涂料温度较高,大量的汽油蒸气散发出来,随着涂料桶出入次数增多,逐渐形成了一条汽油蒸气“带”,这一条“带子”正好通过火炉。当第十六桶涂料通过火炉时,这条“带子”被点着,引起爆燃。大量的证据和上海有关部门的科学鉴定,证明工地负责人朱文元应负不可推卸的重大事故责任。他身为带班师傅,将未经严格训练的亲属招为临时工。他在用七比三的汽油沥青混合液涂刷冷库室内地面时,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等有关规定,明知放在距施工现场约一米处的明火煤炉有重大潜在危险,也未进行排除,最后引起冷库内汽油蒸气的爆燃,造成了重大伤亡后果。1985年10月8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朱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那么,这场灾难还给其他人留下什么教训呢?诚如县检察院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建筑单位对易燃物汽油管理不严,明知现场有火种,可能发生事故,但未采取预防措施;投标承建单位负责人虽然到过工地,也发现现场有明火,但未采取断然措施,同时对业务素质较差的施工队缺乏严格训练;城建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队审查要求不严,等等。这一前车之鉴,值得与施工有关的单位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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