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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捐献款项的办法能不能变通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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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11
第1版()
专栏:答读者问

  收缴捐献款项的办法能不能变通处理?
问:抗美援朝总会关于捐献武器的具体办法,规定:“城市人民的捐款,请捐款人或机关、团体一面将捐款直接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并向收款之银行索取收据,一面写信通知当地抗美援朝分会。”北京市抗美援朝分会和人民银行分行商定的捐献款项收缴办法,规定“城区者可由派出所与就近银行联系,定期派流动代收捐款小组往收。”而捐献金银首饰银元者,迳到五处指定地点兑缴等办法,在执行起来对群众有很多不便,可否根据一个区的具体情况,变通处理?
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和北京市抗美援朝分会,关于城市人民捐献武器的缴款办法,主要是根据便利群众及避免收缴中发生流币的原则而规定的。因此,只要不违背这一原则,根据一个区的具体情况,再拟出更具体可行的收缴款项办法,当然也是允许的。据了解,北京市第六区曾采用了这样的变通办法:即由各派出所区街代表组成若干代收捐款小组,办理居民收款事宜,由民政干事检查、督导,以免发生错乱;每天将款汇集交区抗美援朝会,第二天转交人民银行。工人、工商界则分别交区工会、工商联合会,转交人民银行。这个办法的好处是:(一)可以减少捐款者因捐数千元,而在银行排队缴款和写信的麻烦,也就更有利于捐献运动的开展;(二)有了区街代表的协助,既可补救银行干部的不足,又因他们与群众有一定的联系,更有利于捐献工作的开展。但这个办法亦有缺点,即:(一)没有银行的收据,易生流币;(二)特别是收缴金银首饰,因非专业人员,不识货色,更难掌握价格;(三)每天往居民中收款的办法,也不完全切合实际需要,反加重积极分子的工作。
因此,在收缴捐款时,基本上仍应根据抗美援朝总会和北京市分会所规定的办法执行。在城区者应以派出所为基点,一面定期派流动代收捐款小组(由区街代表组成亦可)往收,一面由派出所设专人办理每日收缴事宜,以免捐款者往返之劳,亦可适当解决积极分子每日太忙的问题。不过,这里必须由派出所向附近人民银行交涉,领一部分收据单,及时付给捐款者,这样既便利群众,又可避免错乱现象。有些捐款人愿直接送当地人民银行者,应听其自愿。至于捐献金银首饰银元者,仍应按指定银行兑缴。这样办更妥贴,群众也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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