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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出通知 加强对定牌生产手表的限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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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08
第2版()
专栏:

轻工业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出通知
加强对定牌生产手表的限制
本报讯 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发出了通知,加强对商业及其它经营单位定牌生产手表的控制。
1984年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标明“上海制造”或“中国上海”字样的手表,计有“飞帆”、“飞轮”、“申”、“海珠”、“乐久”、“东宝”、“金玲”、“申光”、“菊花”、“白鸽”、“皇冠”、“东海”、“三A”、“A”等十几个牌号。据了解这些手表不是上海制造生产的,而是上海市部分商业及其它经营单位向外地手表厂定牌生产,或用外地零件组装的。这些手表投放市场后引起了一些不好的反映。
为了加强定牌手表生产的限制,对消费者负责,轻工部等部门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定牌单位商标已经注了册的,与生产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二、定牌单位不得与国家非定点手表企业定牌生产手表。
三、定牌单位必须在定牌手表的表盘、后盖上注明产地和生产厂的厂名,在出厂合格证上注明生产厂名。
四、定牌手表必须接受国家级或地区级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和监督。
五、定牌手表应纳入生产厂的产量计划。
六、国家定点手表企业不得向非定点企业提供生产图纸和零部件;非定点企业不得生产或组装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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