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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监察委员会 对青岛搬运工人孙奎端中毒身死事件已作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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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12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山东省人民监察委员会
对青岛搬运工人孙奎端中毒身死事件已作处理编辑同志:
四月二十三日山东大众日报刊登了青岛市搬运工人因给中国进出口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搬运毒性物品而中毒的消息(五月十九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亦刊登了关于此事的来信)。我们看到后,立即开会讨论,认为这是欺骗工人阶级,玩忽人命的严重问题。当即与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山东省人民检察署等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于四月二十四日到青岛调查。现将此事的经过及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批准的处理办法告诉你们。
事实经过:
搬运工人中毒,在青岛,烟台已共发生八次,中毒工人五百七十名,并有二人中毒身死。仅该公司搬运毒品安尼林油,致使工人中毒的即有三次,中毒工人一百零二名。最严重的一次是三月二十七日给该公司搬运安尼林油,有二十人中毒,工人孙奎端中毒身死。该公司对搬运安尼林油,事前不把物品性质通知搬运公司,以便工人准备预防,反诡称“搬运杂货”,欺骗工人。在搬运当中,工人提出质问,该公司指挥工人搬运的收发员王文科仍不告诉工人。工人感到有毒,已觉手麻面烧,再度追问,王文科却无理斥责工人。这样,工人再也不敢问了,勉强把二百五十一桶货全部搬完。结果,造成二十人全数中毒、一人死亡的惨痛事件。事后,该公司副经理龚志恒一直不肯检讨错误,并处处包庇辩护。储运室主任朱鸣高则忙于奔走搜寻口实,坚持否认中毒事实,并强将死者剖腹化验。在工人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印象。经本委员会发觉,派员组织调查时,该公司某些领导干部,仍以对抗态度,抹煞事实,强辩理由,推卸责任。直到总结会上,一切事实证据具在,他们才勉强承认错误。
责任分析与处分决定:
(一)该公司收发员王文科,亲身负责指挥工人装运货物,早知安尼林油为毒品,却一再欺骗工人,实负工人孙奎端中毒身死的直接责任。决定撤职法办。
(二)该公司仓储科科长于良德,是储藏货物、调拨工人、筹划装卸的直接负责者。前两次工人搬运安尼林油中毒事件,他都清楚地知道。而此次他事前欺骗工人,事后又捏造事实,说搬运安尼林油事先已通知工人准备防毒,企图以此欺骗上级。因此,对工人孙奎端中毒身死,应负重大责任。决定撤职法办。
(三)该公司储运室主任朱鸣高,事前既不接受过去数次发生事故的教训,事后又用种种办法推卸责任,如说死者孙奎端抵抗力不强,直至逼使死者剖腹化验,造成极端恶劣影响。故对此次事件亦应负重大责任。决定撤销职务,并交由人民检察署查究法办。
(四)该公司副经理龚志恒,身受人民重托,担负领导任务,却拿工人生命当儿戏。事件发生后,他对搬运公司的抗议和青岛日报的批评,均置之不理。对中毒身死的工人,直到剖腹化验证明中毒身死后,他对上级写报告仍捏造称:“检查结果,据大夫说:可能主要是心脏病。”始终不肯老实虚心检讨错误。决定给以撤职处分,并交由人民检察署查究法办。
此外,并责成该公司除对孙奎端家属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工人因公伤亡抚恤条例”及工人中毒耽误上工的损失,以及食宿所耗一切费用的具体情况,负责优恤补偿;该公司并须对此事件进行深入检查,订出妥善的安全制度,教育干部贯彻执行,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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