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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有度补之有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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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0
第2版()
专栏:农村经济论坛

取之有度补之有效
毕克伦 林志春
实行以工补农,应当取之于工,取之有度;补之于农,补之有效。只有坚持这样的原则,才能做到工不挤农,农不挤工,使农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
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前提是大力发展乡村工业。没有乡村工业,补农成了无米之炊。因此,从乡村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补农资金,既不是取得越多越好,也不是有厂必取,而是要照顾企业的承受能力。不仅要保证企业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要使工商企业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保证务工经商人员收入逐年有所增加。超过了这个限度,只能是挖工补农,剜肉补疮,断源绝流,也就是“杀鸡取蛋”。轻者企业积累空虚,难以进行技术改造,削弱竞争能力;重者使企业萎缩,连简单的再生产都不能维持,弄不好就会倒闭。企业虽有积累,但如果由于补农而使企业职工收入减少,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
经营状况不好,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可暂不履行以工补农的义务。自身积累能力小,而市场要求迅速发展的新企业,不仅应暂缓以工补农,而且要想方设法扶持它发展。这叫从长计议。总之,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以工补农决不能不讲时间、地点、条件到处搬用,搞“一刀切”。
补之有效,指的是补农资金和物资要发挥经济效益,用得恰到好处。为此要突出重点,不撒“胡椒面”。一是贫困地区、贫困户和农业商品基地、农业专业户,应当多用些钱、物;二是要重点补一下粮食生产和生猪生产;三是重点放在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增加农业投入上,同时也适当补贴农民的生活。总之,要把钱花到农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这样才能发挥较好的经济效果。
一些地方以工补农的主要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这样做,负担或多或少减下来了,但农业自身还是缺乏应有的活力。以工补农不是说不能分担农民的负担,但仅仅是平均地补偿农民的负担,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以工补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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