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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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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0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方初
近几年来,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公民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大量采用了经济合同的形式。这是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可喜现象。但是,从许多经济合同纠纷案来看,要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必须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既是实现商品交换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依法明确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合同订立后,便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谁违背,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期《法制园地》所举的案例看,当前不少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一、订立的合同不合法,有的根本无履约能力就与别人签约,有的还从中进行诈骗活动;二、合同订立后不履行,有的随意撕毁;三、经人民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裁决后难以执行。这些都说明,必须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同时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公证、银行信贷等职能机关,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发营业执照时要严格把关。对需要订立的合同,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订立假合同,或利用合同进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执行。
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中,要注意发现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案件不管涉及到哪一级组织、哪一级干部,都要认真查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用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能用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纪惩处,不能把查实的经济犯罪当成不正之风处理,不能把查实的渎职罪当成官僚主义处理,绝不能把经济犯罪分子放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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